11月5日晚,内蒙古纪委监委再次连发6条反腐消息,揭示了多名官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俊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汉武同样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同样被移送检察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王广音、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局长杨俊山以及通辽市委原巡视员王治安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们的涉嫌犯罪问题同样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钱永喜被开除党籍,鉴于其涉嫌职务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再移送检察机关。这是官方首次披露钱永喜已被查的消息。
通报显示,王俊峰、王汉武、王广音、杨俊山、王治安五人除了被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均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而对于钱永喜,由于涉嫌职务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再移送检察机关。
对于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钱永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一己私利违背党性原则,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蓄意贪占国家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钱款。他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公开信息显示,钱永喜长期任职巴彦淖尔市,2009年2月,内蒙古党委对10名拟任厅局级干部进行公示,其中包括钱永喜。公示显示,钱永喜,1953年9月生,蒙古族,中央党校函授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当时,他任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拟提名任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公示期过后,他出任该职。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4种不同的追诉期限,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然而,《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些通报再次彰显了内蒙古纪委监委对于反腐工作的坚定决心和严格执行,也提醒着每一位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遵守党纪国法,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